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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5月20日(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治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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