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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章兽医管理目录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十章保障措施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十二章附则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处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第七章动物诊疗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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