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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第一节合伙金业设立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定本法。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第五节入伙、退伙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法律贵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第六章附则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贵-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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