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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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