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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条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目录(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第一章总则检验。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第四章监督管理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第五章法律责任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第六章附则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第一章总则构实施检验。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的,不准出口。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验。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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