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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第三章军事禁区的保护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保护法,制定本法。第五章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军事设施的保护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第六章管理职责(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第七章法律责任作战工程;第八章附则(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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