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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目录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一章总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第二章设立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六章管理与监督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第七章扶持与奖励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第八章变更与终止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第十章附则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第一章总则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的民办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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