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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目录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一章总则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别规定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五章航空人员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民用机场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七章空中航行第十六章附则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一章总第二节飞行管理则第三节飞行保障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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