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 共9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8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票据责任。目录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第一章总则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第二章汇8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第一节出票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贵任。第二节背书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第三节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第四节保证追索权。第五节付款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第六节追索权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三章本票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第四章支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第六章法律责任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贵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第七章附则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第一章总则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杜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签名加盖章。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动,适用本法。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第九亲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527-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