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报原版2007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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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九章和解目录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破产宜告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一节申请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二节受理第十一章法律贵任第三章管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一章总则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一亲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第七章债权人会议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第一节一般规定杜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二亲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第八章重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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