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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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十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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