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公报原版2015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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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三)办理国内外结算;目录(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第一章总则(五)发行金融债券;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八)从事同业拆借:第五章财务会计(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第六章监督管理(十)从事银行卡业务:第七章接管和终止(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第八章法律责任(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第九章附则(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章总则的其他业务。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汇、售汇业务。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盈亏,自我约束。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人的千涉。部业务: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贵(一)吸收公众存款:任。(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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