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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目录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第一章总则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根据经济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第五章监督检查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第六章法律责任围,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第七章附则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第一章总则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统计信息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库体系的现代化。性,加强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第六条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活动。行统计监督。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权,不受侵犯。第三条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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