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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一)国际条约: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二)书面协议: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根据宪法,制(三)向处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定本法。提交书面文件;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国国家包括:(四)通过外交渠道等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一)外国主权国家;国提交书面文件;(二)外国主权国家的国家机关或者组成部(五)其他明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分:管辖的方式。(三)外国主权国家授权行使主权权力且基第五条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于该项授权从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第三条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管辖: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作为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第四条外国国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明示就起诉讼;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二)作为被告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辖的,对于就该事项或者案件提起的诉讼,该外受理的诉讼,并就案件实体问题答辩或者提出反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诉:-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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