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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目录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第一章总则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第二章家庭保护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第三章学校保护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四章社会保护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第五章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第六章政府保护符合下列要求:第七章司法保护(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第九章附则(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第一章总则特点;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岁的公民。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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