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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3号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摩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取得、培训和考试的管理活动。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统一实施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引航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第二章引航员适任证书第五条按海港和内河两个类别,引航员等级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海港引航员的引航范围是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内河引航员的引航范围是内河港口和航线。第六条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一)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航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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