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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定本法。目录第二条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第一章总则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第二章规划与管控应当遵守本法。第三章资源保护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第四章水污染防治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第五章生态环境修复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第六章绿色发展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第八章法律责任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第九章附则区域。第三条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第一章总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新驱动、系统治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第四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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