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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目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第三章仲裁协议效的除外。第四章仲裁程序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第一节申请和受理定。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六章执行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章附则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第一章总则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理。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一)婚烟、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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