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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2502一90)(1990年10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1年7月1日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含氰废物污染控制的分级方法和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值,以及含氰废物的处置与监测方法。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任何过程中产生的含氰废物。2引用标准GB5086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方法标准GB7486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3术语3.1含氰废物指任何过程中产生的含氰固态或半固态废物,包括尾矿、废渣、污泥和尘渣等。3.2废物含氰量指废物在浸出液中总氰化物的浓度。4标准分级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分为两级。4.1第一级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事业单位应执行的标准。4.2第二级指本标准实施之前,已有企事业单位应执行的标准。5标准值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mg/L项目第一级第二级废物含氰量(以CN计)≤1.0≤1.56含氰废物的处置6.1一般含氰废物的处置凡符合表中标准值的含氰废物,属于一般含氰废物,可在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场地堆放。6.2有害含氰废物的处置凡大于表中标准值的含氰废物,属于有害含氰废物,应在具有防水、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的专用处置场所堆放,并设立明显标记.运输此类废物要遵守公共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7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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