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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30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管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企业生态环境行为的有关信息,按照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生成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并依法依规与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激励惩戒措施的活动。第四条生态环境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更新、部门联动、奖惩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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