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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鄂环发〔2022)1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碳排放管理工作,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5月27日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核查行为,提高核查数据质量,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购买协议的机构,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我省纳入全国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碳排放监测计划、质量控制计划、碳排放报告开展核查,独立出具核查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专业机构。本办法所称核查员,是指受聘于核查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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