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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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排污许可管理,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与证后监管行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规程。第二条本试行规程适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依法依规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体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依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名录未做规定的行业或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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