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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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惠府(2023)3号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执行范围惠州市行政区域全域。二、执行时间(一)新建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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