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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今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趣:(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惠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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