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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员培训设置标准(试行)一、职业名称:安全员从事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人员。二、职业编码:6-31-06-00三、技术等级:安全员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本培训设置标准仅规定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的三个等级的设置要求。四、基础条件:1.举办五级/初级工安全员培训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教育培训经历。2.举办四级/中级工安全员培训应具有2年以上本职业五级教育培训经历。3.举办三级/高级工安全员培训应具有2年以上本职业四级教育培训经历。五、设置要求:五级/初级工安全员1.总量配置每班配备专兼职教师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专业理论教师资条件师不少于1人,实操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2.培训教师要求(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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