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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碌色制造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按照国家绿色制造有关要求,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本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本市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培育绿色制造先进示范,并持续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制造单位是指通过本市推荐并纳入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名单管理的有关单位。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绿色制造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制造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方评价机构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跟踪评价职能。第二章培育创建第四条建立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库。通过绿色诊断挖掘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等潜力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培育库管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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