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 共16页

第2页 / 共16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14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保障电子政务安全可靠,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是指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为政务活动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保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活动。第四条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全国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