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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检测、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商用密码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依法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第四条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全国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业务范围内从事商用密码检测话动。国家密码管理局制定并公布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和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业务范围。第六条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成立2年以上,从事网络安全检测评估领域相关工作1年以上,无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四)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话动相适应的场所:(五)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六)具有保证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七)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八)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申请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申请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委托进行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提交《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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