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 共6页

第2页 / 共6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4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1.2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