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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8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适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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