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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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2023年1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知识产权组织具体承办本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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