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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有,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有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有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有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四)责令停止举办:(五)吊销许可证件:(六)限制从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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