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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7雏菊机构D A I S Y C O M P A N I E S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雏菊机构(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公司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中报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公司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三)利益一致性原则。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一)“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二)“非上市股权投资”指对即将上市或与公司以及旗下投资组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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