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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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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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为开展业余业务(含卫星业余业务)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第三条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1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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