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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泰安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保障消防用水,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公共消火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单位和居民住宅室外消火栓,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平台。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水源管理职责,-1-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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