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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8月23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养护与保洁、物料运输与堆放、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机制,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等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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