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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协同控制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浓度为主线,统筹推进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管控治一体推进,以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为重点,不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融入汾渭平原联防联控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健全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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