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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35号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根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环资(2021)36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环资〔2021)46号)、《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环资〔2022)28号)、《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3)3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3)3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3)36号)、《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3)33号)要求,结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达2023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26252万元,相应增加相关市、县(市)2023年“2110302水体”支出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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