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2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THE END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1号公布《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导游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导游等级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第四条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掌握从事导游职业所需的知识和能力。第五条导游等级考核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科学规范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等级考核具体工作。第二章考核方式和内容第七条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依法申请取得导游证后,即获得初级导游等级。中级、高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或者激励晋升的方式获得。特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的方式获得。
请登录后查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