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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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9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条为了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内法规全面深入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负有遵守党内法规、维护党内法规权威的义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第三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四条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支持和监督本地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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