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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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