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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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六)该部分资本应在资本工具减记之前,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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