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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信用风险权重法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附件要求不一致的,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四)商业银行开展权重法风险暴露划分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其中,满足多个风险暴露类别划分标准的,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划分:已违约风险暴露,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个人风险暴露。(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及时调整权重法风险暴露类别。(六)商业银行应建立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七)商业银行应建立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对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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