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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对与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开展的衍生工具交易计量信用估值调整风险(CVA)资本要求,其中,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包括非中央交易对手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的范围见本办法附件9第一部分(四)。商业银行无需计量证券融资交易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其中,证券融资交易的范围见本办法附件9第一部分(五)。对于证券融资交易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较大的商业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其额外计量该类业务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二)商业银行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名义本金合计小于或等于8000亿元的,应采用简化方法,即取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本要求作为其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在此情况下,不认可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对冲影响。(三)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对冲工具可以是与其他交易对手开展的外部工具,也可以是与商业银行某一交易台开展的内部工具。如果外部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对冲属于本部分(一)规定的范围,应对该对冲交易计量交易对手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合格的外部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对冲工具无需计量市场风险资本,不合格的外部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对冲工具视为交易账簿工具,并纳入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框架。如果内部信用估值调整风险为合格对冲,信用估值调整风险交易台的头寸应纳入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计量框架,其对应头寸作为交易账簿头寸纳入市场风险资本框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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