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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时间:2017-05-04阅读22分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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