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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7月21日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2年11月19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臭氧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成立大气污染一1一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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