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5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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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4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苹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6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第六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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