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3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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