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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已经2021年5月26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2021年6月15日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同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核,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吟第96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2020]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等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第三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取相关的评审专家,分别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包含被评审的专业领域。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覆盖被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法医类司鉴定评审专业领域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正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司法去鉴定评审专业领域分为文书鉴定、痕迹鉴(不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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