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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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消防站建设,保障核电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消防站建设工作,包括消防站建筑设施及其相关装备配备、人员配置等。本规定所称消防站,是核电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场所。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对消防站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对消防站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站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间第四条核电厂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布局、总平面布局、建设规模、火灾危险性和被保护对象的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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